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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抓住《电子商务法》出台实施契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产业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和政策扶持力度,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成立总部以及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我县落地,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享受总部经济等其他行业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责任单位:县经济交流合作中心、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发展。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的电商企业(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1.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

  (1)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2万元;

  (2)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4万元;

  (3)当年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0%(含)以上:

  (1)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3万元;

  (2)当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5万元。

  (3)当年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

  3.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以上第1点、第2点的增幅奖励。

  4.对“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新上限的从次年起),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有关地方综合贡献率的考核办法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统计局)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三)提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水平。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资源对接、舆论宣传、培训培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经县电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给予年度运营费1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鼓励电商平台做大做强。对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拼多多、亚马逊、谷歌等全球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授权第三方服务企业,入驻景宁开始电商服务活动需要公共仓储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完善仓储物流配送体系。

  支持通过搭建标准厂房、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校区、租赁闲置房等建设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开发与各大网销平台无缝对接的仓储配送软件系统,为广大中小网商提供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便利化的仓储配送服务。

  对新建的年服务20家(含20家)企业(个体)以上、日均发货5000单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年平均兑现。

  支持建设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鼓励在新建居民小区、办公楼宇等场所规划建设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配套空间,提供在线购物、智能投递、政策查询、便利生活等便民服务。对建设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个。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七)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商务部门)认定后进行奖励补助。

  1、园区运营单位统一安装宽带网络,提供入驻的网商使用,按实际产生的宽带网络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入驻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个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年度网络销售额情况给予相应的房租补助(租金参照该区块市场价)。

  (1)年度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房租补助3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年度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房租补助5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房租补助7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四、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鼓励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各类生产企业开办销售子公司,通过利用第三方销售平台、自建销售平台、代运营、大宗产品电子化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规上工业生产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各类销售公司开展网络销售并纳入限上统计范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第一条(二)点中纳入上限奖励8万元的政策。

  (九)推动智慧商圈和新零售示范街建设。鼓励和推动连锁超市、百货商场、商业综合体、餐饮服务企业、社区便利店等传统商贸零售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全面改造业务;鼓励商贸企业和商家安装扫脸支付设备或使用智能点菜收银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给予每套系统不超过0.2万元补助,全县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重点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支持建设公共海外仓。给予年销售额2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1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十一)支持电商企业利用展会拓市场。鼓励电商企业(个人)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电商展会,对参与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展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0.5万元、1万元的奖励,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资助,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优化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育

  (十二)鼓励县职业高中开设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及课程

  鼓励向学生、社会人员开展电商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六、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

  (十三)培育实施示范工程。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培育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示范企业、平台、基地、电子商务村、电子商务镇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获得电子商务专业村认定的,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个体)、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年度网络销售额情况给予相应的房租补助(租金参照该区块市场价),遇政策重复时,就高享受。

  (1)年度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房租补助3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年度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房租补助5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房租补助70%,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创先争优。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和比赛,企业获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行政部门颁发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团县委、县财政局)

  七、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开展的课题研究、重大活动(论坛)、学习考察、专题会议等。强化景宁产品网络形象设计和宣传。在省内外媒体、各大电商平台上对景宁产业、景宁品牌、景宁网商进行整体宣传推广。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团县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八、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十六)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信息费、劳务费、数据分析、信息员培训等,完善县内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根据日常监测信息报送质量,给予“限额以上电商企业(个体)” 和纳入省商务厅监测统计系统的电商企业(个体)每年800元到2500元的信息报送费补助。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

  九、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

  (十七)规范电商行业监管。发挥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管理,推进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十、附则

  其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或项目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开展。

  本《实施意见》发布后,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联合发文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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