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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1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程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期间,发生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项工程进行变更或工程价款调整等事项。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改变、建筑材料和设备替换、工程规模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算调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批准概算并需要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概算管理和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原则上按先审批后变更、实行单次变更单次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

  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审核同意,县财政局审批。

  (三)工程变更预算金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 县财审中心和县发改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和县发改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五)工程变更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和县发改局审核,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原订立项目合同、工程变更说明及图纸、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遇到特殊情况或需要应急和抢险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自抢险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三章 概算调整

  第十条 项目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一)项目超概算10%以上(含);

  (二)项目超概算10%以下,但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概算调整:

  (一)水文、地质和资源情况较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

  (二)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家或省、市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四)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设计需作重新修改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必须作出调整的。

  第十三条 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县发改局调整审批。

  第十四条 概算调整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原项目审批文件、工程变更概算对比表、概算调整审批表、工程变更审批表、设计说明及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现场签证等以及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改变建设方案、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工程变更和超概算的,变更行为无效,不予追加相关价款,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和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此后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需征求不良信用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擅自拖延、终止工程和质量低劣而返工等现象,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其增加投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其此后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需征求不良信用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业主单位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行为,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其此后参与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资格需征求不良信用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单位应当立即要求整改到位,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作出相应处理。项目业主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是加强概算管理的核心内容。建设单位是概算管理的责任主体,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85 号)有关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构成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提供投资估算和概算报告严重失实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多次出现超概算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上一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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