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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1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14〕16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战略,推动实施名企、名品、名家“三名”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浙江制造”品牌是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质量效益提升和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制造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品牌培育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知名品牌不多、质量效益不高等问题依然突出。积极参与“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加快培育具有景宁特色的“浙江制造”品牌产品,对我县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目标

  按照“企业主体、市场认可、社会参与、政府监管”要求,全面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培育一些品质卓越、技术自主、管理先进、美誉度高、带动力大、竞争力强的“浙江制造”品牌。力争到2020年,有2家以上企业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在“浙江制造”品牌带动下,涌现品质优良、管理成熟、美誉度高、竞争力强的品牌,以品牌经济促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推进机制。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

  (二)加快“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创建。以我县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已获浙江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梯次选择确定制造业企业为培育对象,建立“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企业库,实施“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育工程,促进企业加大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打造国际国内先进品牌。

  (三)加强“浙江制造”品牌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前三位)和参与“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制定的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本意见中的奖励资金按照《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景委〔2013〕11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3〕43号)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文件执行。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融资支持,优先将“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列入上市后备企业;支持“浙江制造”品牌推广应用,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等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鼓励、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优先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四)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宣传保护。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挖掘““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成功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参与“浙江制造”品牌创建;以“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示范推动其他企业广泛开展各类品牌创建。加大“浙江制造”品牌保护力度,建立完善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监管和司法维权保障“三位一体”的“浙江制造”品牌保护体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上一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来料加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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