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稳产保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畜牧业转型升级,构建起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用地合规、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新格局,促进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到2020年底,全县生猪存栏量达2.1万头,生猪出栏量达3.2万头以上,到2022年底,全县生猪存栏量达2.4万头,生猪出栏量达3.8万头以上,每年新(扩)建年出栏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1-2家,支持创办年出栏一万头以上的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1-2家,鼓励现有猪场通过改造提升稳产增产,重点扶持鼓励按照《浙江省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建设指南》标准新建的数字化生态牧场,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共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工作重点
(一)充分挖掘提升生猪生产能力。坚持绿色化发展导向,坚守不污染环境的底线,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生猪产能和供种能力。对现有的生猪养殖场,鼓励按生产设计能力尽快释放潜在产能,鼓励符合用地、环保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释放增养产能,在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前提下,挖掘猪场存量土地等方式,增加生猪栏舍面积,提高生猪存栏数量和饲养规模;坚持以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规模化、智慧化、基地化引领,加快培育和新建一批大中型现代化规模猪场,打造一批标杆生猪养殖企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
(二)持续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加快实施“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入场管控、饲料原料、基础设施、养殖环境、出场管控等关键环节,落实全链条“闭环”管理,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加强泔水管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三)保持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应急保障和市场调控能力,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猪肉产品索票索证,闭合市场销售环节追溯链条,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优化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切断生猪流通环节的疫病传播风险。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抽检自检、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省外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实现检测与检疫出证无缝衔接;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物流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推进“调猪”向“调肉”转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养殖用地政策。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林字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生猪养殖生产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生猪养殖生产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申报程序办理,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二)优化生态环境管控。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20〕53 号)文件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和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县建设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文件要求,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送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到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新建(扩建)规模养猪场奖励。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成年产能在万头以上,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确认的规模猪场,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的设计出栏产能,省财政按每万头(扩建场为新增产能)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中央和省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若省级奖励金额高于中央补助额度的,可按差额予以补足。
2.引种补助。对规模猪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每头种猪给予500元的补贴。需提供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还需提供跨省调入种猪审批单、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贷款贴息。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以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由省级以上财政按相关程序给予3%的贴息补助。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贴息。
4.农机购机补贴。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购机补贴与设备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5.县级产业扶持。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扶持政策》(景农发〔2018〕19号)文件,县财政对经农业设施用地审批和农业部门立项的生猪养殖场,在防疫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三项投资给予50%的资金补助。
(五)加大政策性保险+商业险保险支持力度。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推行“商业性猪扩展保险”工作的通知》(景防指发〔2019〕6号)文件,落实生猪“双保险”政策,降低养殖风险,进一步提升养殖场(户)的抗风险能力。母猪政策性保险保额1500元,商业性扩展险1000元,合计保额2500元;生猪政策性保额1200元,商业性扩展险500元,合计保额1700元,县级以上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各乡镇(街道))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生猪稳产、保障市场供应、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落实,县政府成立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落实“菜篮子”属地责任制,把促进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作为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积极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落实新增产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落实。将2020年生猪产业发展目标分解到各乡镇(见附件2),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推进全县生猪增量发展,将生猪增产目标任务纳入乡村振兴和“景宁600”生态精品农业考核目标,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考核加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增产保供工作的领导,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人员力量,督导落实目标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生猪增量发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服务推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将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列入“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实行联看联审联批,缩短审批时间,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项目落地落点。县财政局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政策的兑现。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做好各级扶持政策的宣传,市县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要实现环评审查与设施用地审批同步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生猪养殖场稳产增产,保障市场供应。县发改局要强化市场监测预警,科学开展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工作,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好养殖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优先保障养殖场使用林地定额。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要督促养殖企业完善相关环评手续。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要引导建立跨地区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猪肉交易市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供应秩序。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