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03年在景宁调研时“惠明茶品牌要打大一点、响一点”的指示,做好“以茶富农”文章,全面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条 指导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景宁优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自然气候优势,对标“欧盟”标准,打造肥药双控“升级版”,全力实施惠明茶种植质量和加工品质提升工程,深入挖掘惠明茶文化内涵,创新品牌运营模式,培育壮大茶叶龙头企业,扶持规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拉长茶产业链,努力把惠明茶产业培育成县域主导产业。
第二条 发展目标。大力推进茶园生态有机化改造,从2020年开始,逐年增加有机肥用量,使全县惠明茶主产区有机肥用量增加到总用肥量80%以上。赋予惠明茶“高山云雾茶+有机茶+禅茶”的品质内涵,彰显其“兰香果韵”的茶中珍品特质,让其成为“景宁600”区域公共品牌的龙头品牌和拳头产品。2025年全县茶园面积达到8万亩以上,其中80%以上茶园实现有机化或标准化管理,惠明茶总产值达到6亿元以上。
第二章 基地建设与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扶持加快新茶园开发。重点扶持优良品种开发,采用分年补助方式对连片开发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主推品种标准化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含嫁接)、其他品种每亩补助1500元;1亩以上,15亩以下新开发基地每亩补助1200元;无性系良种苗圃基地每亩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群众和低收入农户新造茶园每亩增加补助200元。
第四条 推进核心示范区茶园生态化管理。鼓励茶园施用菜子饼肥、绿肥、农家肥和生物菌肥等有机肥为主,施用有机肥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的示范基地给予物化投入的50%补助(补助金额每亩最高200元);实行“以羊控草、种树引鸟、人工除草、机械除草、种草抑草、铺草覆盖”等生态化种植管理面积在30亩以上的连片示范基地每亩给予100元补助;以“生态调控、理化诱控、农业防控”措施为主,使用信息素诱捕器等绿色防控面积30亩以上的生态种植示范基地给予物化投入的50%补助;对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认证主体每增加一个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续展的产品奖励减半。
第五条 鼓励荒芜茶园垦复改造。以茶业主体为单位申报,面积超过10亩的荒芜茶园,按标准要求进行垦复改造,每亩给予补助500元。
第六条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连片规模达到50亩以上,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基地优先安排茶园道路、轨道车、喷灌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保护地方品种资源。支持茶业主体保护惠明茶种质资源,对30亩以上正常管理生产的惠明群体、鸠坑群种等品质优异的茶园基地,茶业主体与茶叶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的每年每亩奖励50元。支持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优质群体种在低产低效茶园改造、茶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茶园基地的保护,对建设所征用的茶园实行动态管理,征用和新建茶园面积达到互补平衡;掌握荒芜茶园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落实承包管理机制,垦复利用。
第九条 给予保险费用补助。由县内茶业主体组织、引进采茶工人,每年的雇主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由茶业主体统一投保,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生产要素与品质提升
第十条 生产用房建设补助。 扶持茶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获得加工用地合法审批手续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利用现有合法用地的改建房屋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取得SC认证和SC复审换证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补助;新建生产设施用房(取得农业设施用地合法审批手续)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建茶厂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的补助 2万元;新建茶叶生产管理用房(取得农业设施用地合法审批手续),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一条 为其他生产主体或小农户提供精加工、包装、储藏等服务型企业,设备给予70%补助(含上级补贴);鼓励各类主体购置先进的机械化管理和加工设备,新购机械按购置款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贴)。同类产品三年内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茶叶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加强要素保障。茶叶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新建集中加工区、标准化厂房、特色厂房、茶文旅融合项目,规划设计符合相关要求的,在土地审批和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在茶叶基地建设初制茶加工用房,用地按照农业设施用地审批。
第十四条 支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鼓励茶业主体制定惠明茶产品企业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标准(规范)经卫生部门备案、发布并有效实施的主体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主体推行惠明茶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对创建达标的给予 2 万元奖励(验收当年奖励 1 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复评通过后,再分别奖励 0.5万元)。
第四章 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第十六条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开展惠明茶产业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与规划,实施惠明茶品牌营销策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惠明茶广告发布。支持茶业主体在上海等重点目标城市宣传推广惠明茶。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惠明茶,并在各类大型茶事活动和展示展销活动中,积极与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进行合作联动宣传。
第十七条 评优比赛获奖奖励。本着“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积极组织茶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名茶评优活动及手工制茶比赛活动,获得全国农博会、国饮杯、中茶杯及其他国内国际茶博会金奖(或最高奖励等次),经申报审核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手工)炒制比赛最高奖励等次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就高奖补,不重复记奖。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中国畲乡惠明茶交易市场(茶青、茶干)或茶叶一条街、茶加工集聚区等方式集中销售惠明茶,扩大影响力。同时,支持县域茶叶交易市场正常运营提升。
第十九条 鼓励到大中城市开设惠明茶销售窗口。加强惠明茶营销网点的建设,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目标城市开设展销店,由主体提出设计方案,使用惠明茶统一标识元素进行装饰,经评审通过后,面积20平方米以上,店内惠明茶产品展示面积达50%以上,按店铺面积大小,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宁波、义乌、温州等城市开设展销店,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继续支持在松阳等茶叶市场设立惠明茶店、服务点,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打造茶空间。支持开设茶楼、茶馆、茶餐厅、茶养生馆、茶书院等茶主题空间,打造集生产、加工、销售、观光、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单位。在县内新建茶馆、茶楼、茶室、茶养生馆和茶工坊,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有茶艺师驻店、有惠明茶品牌标识和产品陈列销售、运营1年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3万元;开设茶主题餐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茶文化宣传主题突出、氛围浓厚、茶菜谱个数在10个以上、运营1年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3万元;在酒店、景区等营业场所设置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茶叶展示展销窗口,有体验茶席、有茶艺师驻店、有惠明茶品牌标识和产品陈列销售运营1年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在民宿、农家乐等营业场所设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茶叶展示展销窗口,有体验茶席、有茶艺师驻店,有惠明茶品牌标识和产品陈列销售运营一年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子商务营销。支持建立全县性惠明茶线上平台,根据建设方案给予立项补助。对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茶叶企业(网店),景宁惠明茶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每年给予电商企业或个人网上营销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茶事推介活动。办好每年农历“三月三”期间的惠明茶文化周系列活动。每年定期开展惠明茶开茶节、举办全国茶商畲乡行活动、采茶大赛、制茶大赛,常态化开展茶艺表演、现炒现卖、品茶问茶、茶主题游学等茶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持外出展示展销。对参加政府、业务部门或经申报审核通过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茶业主体给予奖励,按参加县外省内、与浙江接壤省份、与浙江不接壤省份和国外的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义乌、温州等目标城市开展惠明茶推介活动,经申报审核通过的茶业主体给予总体活动经费70%的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引导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支持惠明茶通用包装开发,根据设计开发方案给予立项补助。符合条件的茶业主体经许可并规范使用惠明茶统一标识元素+“企业商标”制作茶叶包装的,按外包装、内包装分别给予发票额度20%补助,每个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外、内包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对年销售收入达1000(含)万元的茶业主体每年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达2000(含)万元的茶业主体每年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培训与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开展科技培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乡镇(街道)、涉农部门、农合联、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合作社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和专业著作出版。
第二十七条 支持示范推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鼓励各类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型设备的引进示范。
第二十八条 支持课题研究。创办县级茶叶研究所,支持民间创办民办茶叶研究所。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以奖代补开展品种选育,种植、加工技术研究,生产机械、加工设备、茶叶新产品研发等试验研究项目(课题)。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给予课题组或课题主持单位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课题组或课题主持单位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良种登记的给予奖励5万元。同一课题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支持开展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叶学会等国家级机构项目对接与产学研基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强化人才支撑。对评定为中级和高级“惠明茶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和0.5万元。
第六章 茶文化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条 支持开展茶文化研究工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少于50万元,用于金奖惠明茶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宣传;茶艺师、评茶员、传统工艺传承人、茶说家的培训;开展茶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茶文化活动;举办茶事、茶艺活动,组织茶文化对外宣传等交流活动,茶文化研究必要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鼓励争先创优。评选“制茶工匠”、“销售能人”、“茶业新秀”等若干名,每名奖励0.5万元。对惠明茶产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茶产业相关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在职在编人员除外)给予奖励3-5万元。
第七章 组织保障与发展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惠明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惠明茶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将发展惠明茶产业纳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茶产业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规划、指导、协调全县的惠明茶产业发展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惠明茶技术指导、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和产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惠明茶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惠明茶产业发展资金筹集和监管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惠明品牌和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企业标准制定的服务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惠明茶加工、生产管理设施、茶叶交易市场的用地保障和审批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惠明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产品标准执行的监管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主要负责开展惠明茶旅融合、茶文化宣传与推广等工作;
县教育局:主要负责惠明茶文化进校园、进课堂等相关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惠明茶发展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
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指导茶叶企业上规、上限,提供惠明茶叶研究的科技支持。
县融媒体中心:主要负责惠明茶品牌推广、茶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惠明茶产业农合联组织、农资销售服务等工作;
度假区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做好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创新适合惠明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网景宁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惠明茶产业用电保障、茶叶生产用电优惠(按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电价计费)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做好辖区内茶叶种植、加工、主体培育、市场建设项目验收核定工作,特别是重点产茶乡镇(街道),要全力将惠明茶培育成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茶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整合安排惠明茶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用于扶持生态有机茶园建设、科技研究与推广、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和宣传等方面。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保护、开发、生产、管理、宣传、营销等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中工作成绩显著,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并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茶园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园;
(二)砍伐或者损毁防护林、遮阴树、行道树;
(三)损坏茶园基础设施和景观建筑;
(四)新建、改建、扩建严重影响茶叶种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五)人为原因造成茶园荒芜。
第三十七条 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叶种植者禁止在茶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二)使用含有催芽素等非法添加成分的肥料;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每年不定期对有项目补助的茶业主体产品进行抽查,如发生产品抽检不合格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茶业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扶持办法。同一类别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县级政策。之前发布的相关意见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