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单位
1.公务员:以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补助费+〔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畲乡补贴+其它补贴收入 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2.工勤人员:以月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补助费+〔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通讯补助费+奖励性绩效工资+畲乡补贴+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另附2018年6月份工资表),须经县核算中心审核后,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