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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起来”、“把惠明茶品牌打的大一点、响一点”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结合落实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以茶富农文章,助推共同富裕、促进乡村振兴,特制订本激励政策。

  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县茶园面积增加至8万亩,茶叶品类由少到多,采摘由单季向多季的转变,茶叶一产产值实现翻番,突破10亿元,全行业产值超20亿元,茶农人均增收在8000元以上。

  一、持续提升茶叶品质

  1.加快惠明茶创业园建设。加快建设集惠明茶生产加工展示、包装销售、仓储物流、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茶创业园,具体入园办法另行制定。

  2.支持茶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依法经建设用地审批,完成新建或改造提升占地面积300m2以上的加工厂房,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600元/m2、400元/m2的补助,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原补助基础上给予增加20%的补助。

  依法经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完成新建占地面积300m2以上的茶叶初加工设施用房和茶园附属设施管理用房分别给予400元/m2、200元/m2的补助。

  3.加强要素保障。在茶叶基地建设茶叶初加工用房,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茶叶初加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茶叶小作坊认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的加工年度用电量进行梯度补助,用电量在1万度-2万度(含)的按0.3元/度补助,超过2万度的部分按0.5元/度补助。对茶叶销售型企业,平均月度用电量达到1000度以上的给予总用电量0.5元/度的补助。

  4.鼓励设备更新升级。鼓励提升茶叶生产、加工、营销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数字经济与惠明茶产业深度融合,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购置茶叶产销所需的基地管理、初(精)加工、包装仓储、数字化加工设备、电商直播等软硬件设备,给予50%的购置补助(含上级补贴),其中对发展夏秋茶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购置非绿茶类产品加工设备的,除原补助外,增加20%的购置补助。

  5.鼓励许可认证。对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复查换证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有机食品或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首个续展或复查换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对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奖励0.5万元。

  6.鼓励茶叶主体做大做强。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茶叶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30万元、7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的茶叶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茶叶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7.强化外引内育。积极招引省内外茶叶商贸企业、多茶类生产企业、茶叶深加工企业、茶叶类上市企业、茶文旅文创企业,具体政策另行研究。鼓励景宁本地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重组、并购及合资等方式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符合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的,视同新招引企业,可享受本县招商引资政策。

  8.支持人才队伍建设。设立惠明茶首席专家,培养惠明茶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惠明茶技能大师、惠明茶师、制茶工匠、制茶新秀、推广大使、优秀经销商、茶艺师、评茶师等人才队伍,具体奖励聘任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茶产业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支持引进或聘请茶叶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含柔性引进),支持设立茶产业专家(劳模)工作站(室),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定期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和茶事活动。鼓励开展“名师带徒”工作,对有签订带徒协议、所带徒弟在茶企缴纳社保,每一位徒弟获得县级以上茶叶相关荣誉均给予名师1万元/人的奖励。

  9.强化技能培训和示范推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外出学习、现场教学、技术推广、技能竞赛、研学活动及专著出版等,全面提升茶叶加工技艺和技术水平,大力开发茶叶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鼓励各类主体开展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型设备的引进示范推广,重点支持红茶、乌龙茶、晒白茶等多茶类的技术引进和传授,提升机械化采摘水平,不断提高茶园的亩均效益。

  10.支持课题研究。在茶叶育种、种植、技术创新、设备改良、多茶类开发等方面给予课题研发奖励。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或课题主持单位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或课题主持单位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良种登记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课题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11.鼓励参加评优比赛。对新研发的茶叶品类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名优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名茶评优比赛活动,获得中茶杯、中绿杯、国饮杯最高奖励等次,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茶叶相关比赛最高奖项等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同类产品同一等级,就高奖补,不重复计奖。

  二、强化营销品牌建设

  12.举办大型茶事活动。定期举办惠明茶产业发展大会、农历“三月三”惠明茶文化周系列活动、采茶制茶大赛、包装设计大赛等大型茶事活动。积极对接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机构,高规格举办惠明茶系列品鉴活动。依托上海静安区及静安寺平台,持续举办惠明茶系列宣传营销活动。进一步提升惠明茶品牌知名度,助推惠明茶销售。

  13.谋划建设惠明茶叶一条街。鼓励建设集展示、品鉴、销售、研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茶叶一条街。

  14.营造“名茶之乡”氛围。在县城主入口、中心城区、城区公交车、茶叶重点区域等醒目位置制作惠明茶广告,营造“名茶之乡”的浓厚茶氛围。对面积在20m2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茶工坊和开设惠明茶展销空间的民宿、农家乐、酒店等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5.加强“惠明”茶品牌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加强对“惠明”公共品牌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每年给予惠明茶品牌包装服务中心和惠明茶行业协会品牌管理运营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保障。

  16.开展“惠明”茶品牌推介活动。根据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销活动的地点予以奖励,县外省内、省外接壤省份、省外不接壤省份和国外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以“惠明”茶公共品牌在省级以上政府活动提供赞助、冠名和品鉴用茶的给予实际活动经费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级、市级等相关单位重要场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指定用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利用茶叶展会、赛事、大型活动等各类平台,大力宣传金奖惠明茶,打响区域公共品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惠明茶品牌推介活动,给予总体活动经费7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鼓励开拓茶叶市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省外国内城市和省内地级市开设惠明茶品牌营销店,对年度销售惠明茶20万元以上(提供销货凭证)的,根据店面面积每年分别给予1000元/m2、700元/m2的补助,连补三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继续支持在县外茶叶市场设立公共服务窗口,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鼓励各地商会依托超市、宾馆等经济平台销售推介惠明茶。

  18.强化电子商务营销。支持在线上平台开设惠明茶官方旗舰店。招引第三方服务商开展惠明茶线上销售全链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包装、推广、营销、培训等。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自媒体等各种线上平台的达人主播销售惠明茶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线上销售物流快递费用1元/单的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其他补助标准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22〕4号)执行。

  19.支持品牌包装终端产品销售。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茶叶精品包装,对制作使用公用品牌符号体系的包装物给予补助,包装物在500套以上、1000套以上、5000套以上的分别给予包装款总额30%、40%、50%的补助。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线上品牌产品销售,对制作包装物在3000套以上、5000套以上的线上产品包装分别给予包装款总额30%、35%的补助。单个包装版本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主体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0.加大对龙头企业奖励。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原则,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型、规模型、带动型的茶叶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加快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增强龙头企业对茶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1.支持开展茶文化研究。每年给予茶文化研究会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金奖惠明茶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宣传;支持茶艺师、评茶员、传统工艺传承人、茶说家等培训;开展茶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茶文化活动;举办茶事、茶艺活动,组织茶文化对外宣传等交流活动;茶文化研究必要设施建设等方面。

  22.深化茶文旅融合发展。集聚惠明茶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茶旅融合的优势,打造茶文旅互融的惠明茶文化园区及茶旅路线,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茶叶历史文化与工艺展示、数字管理、展示展销、大型演艺活动等。在惠明寺、马岭头周边规划建设惠明庄园,服务惠明茶的宣传销售。

  三、助推茶园扩面提质

  23.建设生态示范茶园。采取“人工除草、机械除草、生态调控、理化诱控、农业防控”等生态化种植方式进行管理,园相整齐,有观赏型生态树,施用菜籽饼肥、绿肥、农家肥和生物菌肥等有机肥连片且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生态示范茶园,一次性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实际投入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亩。

  24.扶持新茶园开发。为加快茶园扩量,促使“早种多补、多种多补”,对2023-2025年连片开发面积在10亩以上的标准化茶园(含嫁接茶园)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2023年3000元/亩,2024年2500元/亩,2025年2000元/亩;10亩以下新种植茶园给予1200元/亩的补助;无性系良种苗圃基地一次性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少数民族群众和低收入农户新造茶园增加500元/亩的补助。以上所有年度补助资金不叠加。

  25.保护地方品种资源。群体种茶叶基地面积20亩以上且正常生产管理的,每年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100元/亩的奖励。支持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并给予一定补助。

  26.垦复改造低产、荒芜茶园。面积10亩以上的低产、荒芜茶园,按“三改”(改树、改土、增施有机肥)标准进行垦复改造,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00元/亩的补助。

  27.支持现代化茶园建设。鼓励规模基地(连片100亩以上)建设可追溯的数字化管理体系,纳入县级平台统一管理;对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实行适宜机采作业改造,并生产机采茶叶,连续两年分别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亩;对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推广茶园轨道车设备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

  28.支持茶叶采摘。培育采(制)茶工中介机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机构,引进采(制)茶工人,按年度引进人数给予扶持奖励,50—100人的奖励2万元;101人—300人的奖励3万元;301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引进采(制)茶工,按人数给予一年一次性包车费用50%的补助。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引进采茶工人的,对每年的雇主责任险、工人意外险给予50%的补助。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创新推进机制

  29.建立领导机构体系。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惠明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惠明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茶产业发展协调和管理。

  30.建立茶产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副书记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茶产业发展具体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分析研究茶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促进全县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谋划建设茶产业综合体。落实机构、人员、场地、经费,明确按国有企业方式运行。主要解决单个茶企不能解决的各类检测、品种研发、公共包装、品质把控、分级定类、溯源治理、品牌管理、市场营销拓展等事务。

  31.健全茶产业管理服务体系。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将发展惠明茶产业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重点产茶乡镇(街道)要把茶产业发展相关要素列入考核与奖励。

  县政府设立茶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整合安排惠明茶产业发展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扶持生态有机茶园建设、科技研究与推广、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和宣传等方面。

  本政策自2023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与我县之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茶产业政策有冲突的适用本文件,已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类别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县级政策,奖励补助金额均包含本数。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政策制订《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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